因眼見福建省市場中的茅臺酒價格一直飛漲,兩男子陳某和蔣某便想到了“賺錢”的方法,于2010年3月,共同出資注冊了福建匯商貿易有限公司,經營酒類銷售業(yè)務。2010年11月,兩人通過火車托運方式,從貴州省遵義市托運50箱假茅臺酒到福州銷售,不料被鐵路警方查獲。
南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福州鐵路檢察院對這起案件提起公訴,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作出一審判決,公司負責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