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臺州金來克于1998年9月7日注冊了第1204610號“金來克JLK”商標。2003年1月27日,該商標被他人以連續(xù)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就該商標爭議案作出裁定,對該商標予以撤銷。同年4月14日,臺州金來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2008年12月29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維持“金來克JLK”商標注冊。2009年4月7日,臺州金來克以所有的“金來克JLK”注冊商標為引證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申請撤銷福建金萊克第1733036號“金萊克JMK及圖”商標的爭議申請。
據(jù)臺州金來克該商標爭議申請稱,“金萊克JMK及圖”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近似,該商標的注冊“對其經(jīng)營構(gòu)成了不良影響”,并請求商評委認定其“金來克JLK”商標為馳名商標。商評委于2010年8月作出裁定,第1733036號商標于2002年3月獲得注冊,臺州金來克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距該商標核準注冊日已超過商標法規(guī)定的5年期限。因為兩商標均注冊在第25類服裝上,不需要進行跨類保護,臺州金來克希望通過爭議認定其“金來克JLK”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愿望未能實現(xiàn)。
對此,臺州金來克公司表示,其申請之所以超過5年期限,是因為商評委作出商標復審裁定花了近6年時間,直接導致其在2003年4月14日至2008年12月29日期間無法享有“金來克JLK”商標的權(quán)利,亦無法申請撤銷“金萊克JMK及圖”商標。據(jù)此,臺州金來克將商評委訴至法院。
商評委就臺州金來克的起訴,向法院答辯稱,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在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期間,臺州金來克享有其“金來克JLK”商標的權(quán)利,并可以以此對福建金萊克的“金萊克JMK及圖”商標提起爭議,但因為其缺乏相應的商標法律知識,其未在上述期間內(nèi)行使其權(quán)利,最終導致其權(quán)利喪失。
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審理結(jié)果進一步就臺州金來克的錯誤進行了說明。據(jù)法院審理認為,商標局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并未一經(jīng)作出便產(chǎn)生法律效力,該案中,“金來克JLK”商標雖曾被商標局以3年不使用撤銷,但因臺州金來克在法定期限內(nèi)已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在法定程序未完結(jié)之前,“金來克JLK”商標繼續(xù)注冊有效。臺州金來克認為在收到商評委關于維持其商標注冊的復審決定書后,才成為該商標的合法所有人,是其對相關法律的錯誤理解,相應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